校外体育培训部分问题参考
自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意见”)以来,各监管部门为一步规范校外培训,陆续下发一系列文件,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现结合相关文件,对部分相关问题研究如下,以供参考。
注:本文所述校外培训机构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以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含4-6岁学龄前儿童,辽宁为3-6岁)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于各地方存在政策差异,请结合地方实际酌情参考。
一、当前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方式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第二条,校外体育(或体育与健康)培训按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校外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
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双减”意见并未强制要求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故经营者/申办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以及当地的监管政策将体育类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的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性机构一般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关于办学许可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第八条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前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区分组织形式,即无论是公司还是民办企业单位在登记前均应履行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
同时依据培训形式(线上、线下)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准入许可方式。具体而言,采取线上培训的,应取得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采取线下培训的应取得县级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值得注意的是,线下跨县域培训是当前体育类培训的常态,跨县域开展培训的,应分别取得每个县域有关部门的许可。
以辽宁省沈阳市为例,沈阳市体育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批复。审批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八条以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申请时需提交体育场所租赁合同、从事业务所必须的器材清单、从业人员相关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其中从事业务所必须的器材清单无统一格式要求,自行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单位、数量等信息即可。
四、关于监管平台
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十四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该监管平台目前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采集、查询(机构、课程、政策、曝光)、资金监管、支付,日常运营退费等功能,需要机构自行注册,其他功能日后将逐渐完善。
在机构查询模块中,培训机构需要披露名称、区域(区县级)、培训形式(线上/线下)、培训类型(学科/非学科)机构类型(营利/非营利)、学段(学龄前/义务教育/高中/成人/中职)以及证照号码(办学许可证号、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号码)。
在课程查询模块中,培训机构主要需要披露课程及课程教材。
五、关于收费与监管
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十条、十一条,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不得用机构其他账户或非培训机构账户(如人员教学人员个人微信等)收取培训费用。监管部门将对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进行监管。
同时,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银行指定、账户专用、专款管理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培训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不得混用。培训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账户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此外,禁止培训机构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费用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金额超过5000元的费用。也不得采取培训贷款方式收费。
六、关于广告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
再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号),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均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如商场等)、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以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如将广告信息印制在上述物品发放)。
有关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广告活动情况作为对其相关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随机抽查频次。对于多次违规的,将在年检、评估、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中作出处理。对于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
七、关于机构人员管理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分为教学人员、教研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不同类的人员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而助教、带班人员、安保人员、急救人员等则按其他人员管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能力证明是指依据体育总局发布的《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类证书,具体为: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此外,高度危险项目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高度危险项目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确认,第一批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培训机构不得招录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聘用人员前应做背景调查。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要求培训机构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以及不少于1名安保人员,急救人员和安保人员可由其他人员兼任。
聘用外籍人员按相关特殊规定执行。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培训机构需作出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书面承诺,可以将承诺书张贴在机构场馆的显著位置。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资质编号、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
其他人员不需要在监管平台公示,但应该机构内部公示,并佩戴含有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的统一工牌。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机构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五条要求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开展内部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培训记录建议留存备查。
八、关于合同文本使用
《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该示范合同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大多数条款为不可自定义的封闭条款。对于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学员)监护人的特别约定,需要自行在合同中合适的位置补充。
九、关于学校课后服务
为学校提供体育类课后服务主要分为以个人名义和以机构名义两种方式。以个人名义是指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十六条,以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等的身份参与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以机构名义是指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十七条,各地可以依需求适当引进在监管平台白名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换言之,进入监管平台白名单是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校课后服务的前提。
十、关于场地设施及安全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五条,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因场地器材不达标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六条,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条,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体育培训机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国旗、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以及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
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的,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
培训机构应设置能清晰辨认人体体貌特征的图像采集装置(监控设备),辽宁省要求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在学员首节培训课应安排安全教育的内容。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情况演练。
十一、关于设立的制度的相关要求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设立的制度包括执教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收退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突发状况处置程序等)。辽宁省还要求设立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二、关于日常教学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再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条,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换言之,一般情况下,中小学学生培训或学龄前儿童培训33人以下班次培训,每班次配备2名以上执教人员可满足要求。
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九条,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再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十五条,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学员身体条件等相适应、完善的课时计划和完整的课程内容(包括教材、教辅、训练大纲、讲义等,教材属于需要在监管平台备案的内容)
十三、禁止行为
依据《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第十九条,禁止向参加培训人员销售含酒精类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十四、过渡期
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六条,培训机构应依据各监管文件对标整改,2023年6月30日后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五、关于保险
对于购买经营机构经营场所责任险,国家体育总局和辽宁省体育局均是持鼓励态度。而对于购买参加一般培训人员的人身意外险以及参加高危项目人员的专门保险,体育总局采取的是鼓励态度,辽宁省体育局则是对培训机构提出了为参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和专门保险的要求,可见总局和地方局对于购买保险的态度存在差异。
经营场所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以及保险目的均不同。经营场所责任险的主要功能是在培训机构存在过错需要赔偿时将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人身意外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使伤者及时得到救济,与培训机构的责任无关。
十六、本文所参考、依据的部分相关文件、材料
1、《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4、《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6、《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号)
7、《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
8、《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
9、《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10、《辽宁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试行)》